2010 金沙鎮第八屆「金沙盃」籃球邀請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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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單位:金沙鎮公所
一、目 的:目前體育運動人口倍增、為倡導全民體育及推展地區籃運,提昇社區青少年對球類競賽的認識及運動精神,促進社區青少年情感交流,並提倡正當休閒生活娛樂,以營造祥和社會。 二、開幕時間: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整。 三、閉幕時間:九十九年八月八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整。 四、主辦單位:金沙鎮公所 五、協辦單位:福建省政府、金門酒廠實業有限公司、金門縣立體育場、金門體育會、金門縣籃球運動委員會、金沙鎮民代表會、金沙國中、金沙國小、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。 六、比賽日期: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(星期一)至八月五日(星期四)預賽,八月七日至八月八日決賽。 七、比賽地點:金沙鎮複合式運動場(金沙國小內) 八、比賽制度及規則: 比賽制度:採分組循環初賽與循環決賽。 比賽規則:(一) 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國際籃球新規則。 (二) 比賽每勝一場積分二分(負隊一分),棄權者零分(並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之)積分最高者為冠軍,餘類推。 (三)如有兩隊積分相同時,以該兩隊比賽結果勝者為勝。 (四)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,以各該有關球隊相互比賽得分總合除失分總合之商為依據,判定名次(如再相同以抽籤決定之)。 (五)決賽時,同組球隊以預賽成績保留。 九、參加對象:設(原)籍本鎮各里里民,每里各組一隊(汶沙里二隊)報名參加比賽。 十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七月十五日前向金沙鎮公所社會課報名(承辦人:謝清成)。電話:352150 傳真:353885、354205 十一、抗議: (一)比賽爭議,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以規則為主,技術性規則以裁判之判決為判決,如有同等意義之評判者,亦不得提出異議。 (二)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或教練簽章,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,並須付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元,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理時得没收其保證金。 (三)球賽進行中有異議者,場內由在場隊長向裁判提出,場外則由教練向本會紀錄台提出,不得逕洽裁判。 (四)在場球員服裝一律整齊劃一,如有服裝不整球員出賽時遭對方球隊提出抗議者,服裝不整之球員一律判技術犯規。 (五)球員資格抗議問題,應用合法抗議手續,向審判委員正式提出,否則概不受理。 (六)競賽所發生問題,除當時可用口頭抗議外,仍須於口頭抗議後,卅分鐘內具正式手續。 (七)比賽進行中各球隊隊職員及球員,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,口頭抗議應向紀錄台提出。 十二、與賽各球隊(球員)應共同遵守下列公約: (一)凡發生惡意動作(拐子、膝頂…)者,裁判立即嗚笛宣判奪權犯規,並將肇事者驅逐出場。 (二)凡在比賽進行中,動作粗暴,惡意致人受傷者,裁判立即嗚笛宣佈該(肇事)隊無條件輸球,退出該場比賽。 (三)凡一隊在同一場比賽中發生兩次奪權犯規者,比賽立即停止,該隊(奪權犯規兩次)無條件輸球,退出該場比賽。 (四)凡在本次競賽中,動作惡劣,恣意粗暴者,除依規則處理外;並納入記錄,往後本鎮所舉辦之各項比賽均拒絕其參加。 (五)凡在比賽中惡意致人受傷,肇事者應對受傷者負完全責任,領隊亦應負相同責任,不得推諉。 (六)為免上述各款情事發生,請各領隊、教練一旦發現某球員有恣意危險動作傾向時,速將該員替換下場休息令其冷靜。
十三、獎勵方式: (一)取一至四名。 (二)精神總錦標乙名。 (三)選拔優秀球員八名,頒發優秀球員獎牌各乙面。 (四)設最佳教練獎,由冠軍隊獲得頒發獎金3,000元。 (五)設冠、亞、季、殿獎盃各乙座暨餘參加球隊各頒優勝獎盃乙座,另加頒冠軍獎金新台幣12,000元,亞軍獎金新台幣10,000元,季軍獎金新台幣8,000元,殿軍獎金新台幣6,000元。 十四、一般規定: (一)各參賽球隊應於開幕當天下午五時前到達金沙鎮複合式運動場,下午五時三十分舉行開幕典禮。 (二)各參賽球隊均須遵守大會各項規定參加開、閉幕典禮及完成全部賽程。 (三)各參賽球隊請於賽前十五分鐘到達球場準備比賽,超過十分鐘不到場者以棄權論。 (四)場外隊職員辱罵裁判者,應判該隊技術犯規,嚴重時可驅逐離場。 (五)球員替換人,替者應由中線進場,退場者亦同。 (六)預賽落敗球隊,球員不可跳槽(即不可參加兩個球隊)。 (七)球衣前胸與後背顏色應相同。 (八)參賽球隊交通工具請自備。 (九)比賽進行中如遇天雨或其他原因,可否繼續比賽時,由大會裁決之。 (十) 各參賽球隊若球員有重複出賽者,經大會發現後,則取消該場比賽成績,以零分計算。 十五、本賽程裁判請金門縣籃球運動委員會選任之。 十六、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,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。
優秀球員評選辦法 一、大會為提高地區籃球水準,發掘優秀籃球人才,特設優秀球員,其評選方法,依本辦法辦理之。 二、參賽球員均有被選之資格。 三、優秀球員評審項目如下: (一)進攻:35%包括投籃、運球、籃板球、傳球、步法等。 (二)防守:35%包括移位、反彈球、籃板球、攔截、步法等。 (三)精神:30%包括運動道德、沉著、合作、奮鬥、智慧等。 四、優秀球員之選拔由大會裁判組組成評選會選拔之。 五、優秀球員由大會頒給優秀球員奬,表揚之。 |